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医师法》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医院手术签名有以下规定:
1. 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。患者本人不能签署的,由其代理人签署。如患者因病无法签署,而又必须进行手术治疗的,由患者的近亲属签署。
2. 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。
3. 规范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和手术范围,原则上应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,由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展手术。
4. 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书写,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,但必须由手术者签名。
5. 手术同意书、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,应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整理、归档,并由病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存。